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08〕153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受理要求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符合资质标准和行政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二)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四)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提出申请延续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对申报材料原件的;

  (七)原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不齐全

  (八)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不符合要求的;

  (九)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150平方米)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要求的;

  (十)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一)无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资质规定的情行。

  二、注册资金审查要点

  企业注册资金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为准,同时提供验资报告;企业升级或延续资质还须提供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职人员审查要点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及专职人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建设厅颁发的执业证书(申请甲级资质的注册人员级别要求为一级,申请乙级、暂定级资质的注册人员级别要求为一、二级,但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除外)在本企业专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同时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人员,如有本企业聘用工程师的聘书,则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人员。

  (二)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专职人员的职称必须是有职称评审权限的部门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称,乡镇企业局、科委、科协或其他不具有法定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评定的职称不予认可。

  (三)专职人员应参加岗前专业知识培训,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组织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且取得证书后从事代理工作1年以上。

  (四)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应包含有效期内所有月份缴费凭证)。全部有个人缴纳社保的不作为本单位专职人员考核。

  (五)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六)专职人员变更工作单位须经原单位同意,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技术经济专家库审查要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人员原则上应具有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企业兼任专家库人员;

  (三)甲级企业的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低于30人,乙级及暂定级企业的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低于15人;

  (四)专家库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评标专家证书、代理企业与专家签订的协议。

  五、业绩审查要点

  (一)招标代理合同必须有签订时间,没有时间的合同不予认可。合专专用条款中须明确本项目专职代理人员名单。

  (二)代理合同签订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依法间隔30日以上,不足30日的业绩不予认可。

  (三)中标通知书应有招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中标通知书在招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没有备案的业绩不予认可。招标监管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招标监管职责分工意见执行。

  (四)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通知书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以费率取费的工程,须附中标工程竣工结算书,否则业绩(包括监理、设计)不予认可。

  (五)代理工程中标金额超出资质经营范围的,不予认可。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早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日期的,不予认可。

  (七)业主评价意见的开出日期早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的,不予认可。

  (八)业主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没有日期的,不予认可。

  (九)业主评价意见应在代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不同工程评价意见雷同、字迹明显相近、评价时间多在同一时间的不予认可。

  (十)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书面资料的同时,原则上应抽查核实不少于业绩数量1/3的工程代理工作情况,并在现场核实的业绩资料上加盖”已现场核实”印章。核实情况应包括核查是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备案;查验代理收费发票,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工程,不予认可。对工程规模和代理收费逻辑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要逐一复核。

  (十一)企业在上报业绩资料时,须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电子信息,资质审批部门在公示审查结果时应将业绩基本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场行为审查要点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延续或重新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资格有效期内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

  (十三)资格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暂定转正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市场行为及信用档案记录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

  七、资质申报审查资料存档要求

  根据资质规定要求,资质审批部门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书面材料、电子文档、申请表、初审部门意见归档保存五年,资质受理或初审部门应当将审批后的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归档保存五年。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查要点,不得擅自降低审查要求,以往规定与本审查要点不符的,以本审查要点为准;对不严格执行审查要点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取消该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受理及初审权限,并通报全省。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企业资质有关规定,确保审查程序和审查质量符合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诉补充材料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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